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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峰律师办理跨省刑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侦查阶段成功撤案,还当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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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石家庄)...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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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推荐|大成石家庄李明峰律师**,把握侦查黄金救援期,从行为、主观、数额多角度拆解指控,多份法律文书 + 证据补强,成功将被跨省刑拘当事人取保并推动公安撤案,坚守主客观相统一,避免客观归罪,守护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的清白人生。

案件详情

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从刑拘到取保,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姜X,某211大学微生物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案发前就职于杭州某通讯器材公司,从事网络业务,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10月,姜X因业务往来结识赖X。赖X提出希望介绍客户资源,姜X表示自己并无此类资源,但因想到多年好友喻X(从事通信业务)尚欠其业务合作款五万余元未还,便将喻X介绍给赖X,促成二人相识。此后,赖X与喻X自行开展合作,姜X既不参与二人的业务往来,也不过问二人的工作安排。2026年1月2日,姜X在单位接到“反诈中心”来电后原地等候,被民警带至派出所;2026年1月4日,姜X因河北省某县办理的赖X、喻X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指控其“违法所得”两万七千七百余元。姜X的家属找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峰律师,李明峰律师在了解大概案情后接受委托并迅速展开会见。

办案经过

(一)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摸清案情全貌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姜X,全面梳理其从结识赖X到被刑事拘留的全部经过。会见中,三条此前未被重视的线索逐渐清晰:其一,姜X与赖X、喻X之间并无共同经营行为,其唯一的行为是“介绍二人认识”;其二,本案指控姜X的“违法所得”共三笔,但三笔款项均系代收代转或归还欠款,姜X本人并未实际获利;其三,姜X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原地等候、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备法定从宽情节。这些事实,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姜X既未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行行为,也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首战告捷:取保候审申请直击要害,当事人重获自由

面对当事人已被跨省羁押、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复杂局面,辩护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迅速厘清辩护主线,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四个维度集中发力:其一,姜X无犯罪前科,所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其二,本案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为避免长期羁押导致不当剥夺人身自由,应予变更强制措施;其三,姜X具有现场待捕型自首情节;其四,即便按指控金额认定,其对应的法定刑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类案件绝大多数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姜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姜X在春节前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但辩护律师清楚地知道,取保候审只是阶段性成果——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不等于案件的终结。真正的目标,是撤销案件。

(三)精准研判:锁定四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行为之辩——未提供任何一条公民个人信息,亦未参与他人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本案中没有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由姜X提供的,姜X亦未实施任何出售行为。姜X的全部行为,仅限于将喻X介绍给赖X认识。在此之后,二人如何开展业务、如何安排工作,姜X从不过问、从不参与。将“介绍认识”等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行行为,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突破口二:主观之辩——不明知他人违法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为前提;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则缺乏归责的基础。辩护律师指出:姜X对赖X工作室的具体运作方式并不知情,其介绍二人相识的动机,是出于帮助欠款未还的朋友喻X寻找业务机会,而非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主观上认为,各大应用平台争取新用户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手段。尤为关键的是,办理手机号必须由客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客户对其名下手机卡办理情况完全知情,并可以随时补办或注销,姜X无从认识到该业务涉嫌违法犯罪。在缺乏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仅因“牵线搭桥”即追究刑事责任,实质上是客观归罪。

突破口三:数额之辩——“违法所得”两万七千七百余元,逐笔拆解后实为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指控姜X违法所得两万七千七百余元,已远超该标准。辩护律师经逐笔核查,将该三笔款项的真实性质一一还原

三笔款项,一笔笔账目清楚、去向明确:要么转付他人,要么归还欠款,要么抵顶债务。姜X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没有实际获利。违法所得数额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在数额认定存在根本错误的情况下,案件的指控基础随之动摇。

突破口四:情节之辩——现场待捕型自首,无前科、无社会危险性。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姜X接到民警电话后明知自己可能涉案,仍选择在单位原地等候,抓捕时无任何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完全符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构成要件。此外,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并制作讯问笔录,案件基本事实与口供证据已经固定,对姜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串供、逃跑或毁灭证据的任何现实可能。

(四)多管齐下:三份法律文书同步提交

围绕四大突破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持续、系统地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文书,形成层层推进的论证体系:

《取保候审申请书》——从情节轻微、无前科、自首、法定刑幅度、宽严相济五个维度,论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获准;

《关于姜X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意见书》——从客观行为、主观明知、共同犯罪故意、违法所得数额四个层面,系统论证本案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建议对姜X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主张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及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五)证据补强:正面证明无社会危险性

除法律论证外,辩护律师还指导家属系统调取并提交了一组“品格与根基”证据:姜X的毕业证与硕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流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动产权属与家庭财产清单、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与在校证明、父母的医疗与赡养情况说明、三名姐妹的家庭情况说明。

这组证据共同勾勒出一幅清晰的画像:受过高等教育、有正当职业与稳定收入、在杭州有固定住所、家庭关系完整、系家中独子、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年幼子女、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的普通职场人。这样的人,不具备任何社会危险性,更不应为一个“介绍认识”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六)双轨并行:律师意见与家属心声同频共振

在律师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的同时,辩护律师还协助姜X的家属从家庭角度提交了书面材料,陈述姜X的为人品行、家中老人常年患病至今不敢相告的实情,以及妻儿日夜期盼团聚的困境。专业意见与家属心声相互印证,形成立体化的说服格局。

(七)水到渠成: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并非终点。在姜X被取保候审后,辩护律师并未停止工作,而是围绕撤案目标持续跟进:一方面,就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错误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推动对三笔款项的资金流向逐一核查;另一方面,针对姜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持续提交补充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对姜X的行为性质作出独立评价。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应对姜X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随着撤案决定的作出,姜X在侦查阶段即彻底摆脱犯罪嫌疑,恢复了完整的清白之身。

案件结果

从被跨省刑事拘留,到成功取保候审,再到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李明峰律师通过精准的行为性质辨析、扎实的资金流向核查与持续的法律意见跟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案件价值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链条化、团伙化特征,从信息获取、流转到使用,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名人员。在这一背景下,一个现实而尖锐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实际参与犯罪的共犯”与“仅与犯罪人有过接触的案外人”?如果仅因曾经牵线搭桥、曾经有过资金往来,便推定其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就可能导致打击面的不当扩大,让无辜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买单。本案的辩护,正是在这条边界上作出了清晰而有力的界定。

撤销案件,是刑事诉讼全流程中最为彻底的无罪结果。它不同于不起诉,也不同于判决无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行终结,不进入审查起诉,不进入审判,当事人自始至终未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这一规定,正是本案中姜X得以在多名犯罪嫌疑人中率先摆脱刑事追究的直接依据。

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客观上有接触不等于主观上有明知,主观上有明知才谈得上共同故意,共同故意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实行行为——这是刑法归责的基本逻辑,也是防止客观归罪的制度屏障。本案的撤案结果,既是对个案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对少XX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践行。

承办律师:李明峰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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