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4年12月9日凌晨,张XX酒后来到某市某区某小区,关闭该小区某号楼附近监控设备后,破窗进入被害人司某乙居住的该小区某号楼某户家中。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张XX将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存放的2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手链、1个铂金手链、1个祖母绿项链挂坠、1条18K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及黄金观音吊坠、1个铂金戒指、1个黄金老虎吊坠、一千六百余元中国XX纪念币等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首饰共价值13.9万余元,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4万余元。2025年1月23日,张XX到某公安局某分局案侦大队自动投案,并退缴部分被盗财物。案发后,张XX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与处罚幅度的考量。首先,关于法定从重与从轻情节的竞合。张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虽供述出现反复,但在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关于酌定从轻情节的适用。张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是否据此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最后,辩护人提出张XX家庭情况特殊,恳请法庭给予司法人文关怀,该意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则建议依法从宽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以确定最终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当庭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