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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陈巧巧律师代理严X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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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巧律师 在线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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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巧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指导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稳固了从轻处罚的基础。庭审中,陈律师围绕坦白、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有力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理想判决,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未来生活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严XX在某公司担任玻璃事业部工程部经理。工作期间,严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收受公司供应商代表张XX回扣款至少48.9万余元,并通过同案被告人刘XX收受供应商吴XX回扣款5万元,受贿金额共计至少53.9万余元。案发后,严XX积极配合调查,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严XX、龙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严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缓刑适用条件上。严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此外,严XX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陈巧巧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陈巧巧提出,严XX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审查其犯罪事实、退赃情况及悔罪表现,判断是否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XX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严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严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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