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严XX在某公司担任玻璃事业部工程部经理。工作期间,严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收受公司供应商代表张XX回扣款至少48.9万余元,并通过同案被告人刘XX收受供应商吴XX回扣款5万元,受贿金额共计至少53.9万余元。案发后,严XX积极配合调查,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某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严XX、龙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严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缓刑适用条件上。严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此外,严XX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陈巧巧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陈巧巧提出,严XX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审查其犯罪事实、退赃情况及悔罪表现,判断是否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XX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严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严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