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自2017年起投保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2021年升级为某医无忧2021医疗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为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2021年至2023年,陈X连续三年自行操作完成续保。2024年保单到期前,某保险公司于7月26日通过微信发送重投链接,8月3日、8月16日发送短信提示,8月10日电话通知未接通。陈X未成功完成重新投保操作且未交纳保费,保单于2024年8月17日到期终止。陈X要求恢复续保或补缴两年保险被拒,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驳回陈X诉请。陈X不服,委托赵远涛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某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操作流程变更及未反馈操作结果,违反附随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续保提醒与告知义务。陈X主张某保险公司仅发送通知,未显著告知不再自动扣费及未反馈缴费成功与否,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与行业惯例;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已通过微信、短信、电话三重渠道充分提示,且陈X作为长期投保人应自行承担管理责任。其二,案涉“不保证续保”条款的效力及法律适用。即短期健康险到期终止后,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某保险公司是否负有恢复投保或代为补缴保费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已通过多重通知方式履行续保提醒与告知义务,内容清楚明确。陈X此前连续三年自行操作续保,对需主动操作具有充分认知,其主张某保险公司未告知操作结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短期健康险“不保证续保”意味着期满即终止,续保需重新订立合同,不适用复效制度。陈X未按期完成投保及缴费,保单已终止,某保险公司无强制缔约及代缴保费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