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8月,原告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某发电公司相关改造项目提供全自动过滤器设备及安装等服务,合同总金额1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预付款3.9万元。原告依约将设备运至被告指定施工现场,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设备款9.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全部部件、逾期交货、未派人调试且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要求扣除违约金、调减利息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剩余设备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原告是否逾期交货及违约金扣除问题。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物流凭证及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设备已运至现场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被告虽否认对接人员身份,但未提交反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设备不全、质量不合格及未派人调试,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合同约定货到90天内逾期视为验收合格,故剩余设备款及质保金支付条件均已成就。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定合同于2021年9月2日生效,约定40日内交货,原告实际于10月12日交货,超期1天。依约应按日扣除2‰违约金,计180余元。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酌定按LPR加计40%计算。被告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能源公司支付原告某电力公司设备款9.08万余元,逾期付款损失1200余元,合计10.2万余元;并以各阶段欠款为基数,按相应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191余元,由被告负担1170余元,原告负担21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