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耿X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某市某区某大桥与孙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耿X左侧多根肋骨及锁骨、腰椎骨折。某交警大队认定孙X负主要责任,耿X负次要责任。孙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三亚市崖州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哈尔滨XX公司投保限额三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耿X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孙X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8.7万余元、误工费2.5万余元及电动车置换费两千余元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耿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及电动车置换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耿X已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在民事侵权中重复主张误工费;三是鉴定费及诉讼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承担。孙X委托代理人赵远涛律师针对上述焦点提出抗辩,指出原告部分诉求缺乏证据支持,且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X虽获工伤待遇,但不影响其主张民事侵权误工费,法院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支持误工费1.9万余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持1.1万余元;因电动车受损及价值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财产损失诉求。关于诉讼费与鉴定费,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三亚市崖州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耿X14.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哈尔滨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7万余元;孙X无需承担额外赔偿,其垫付的一千五百余元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