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0日
代理一方:原告(受伤船员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作为受雇水手,与航运企业签署劳务合同,在涉案船舶上提供水手劳务,船舶登记所有权归涉案航运企业所有。案涉事故发生于停泊锚地作业期间,当事人前去协助升降机操作过程中,在甲板摔倒,头部撞击设备底座,发生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海事部门出警处置。
受害当事人历经多家医院抢救、手术、长期康复治疗,治疗周期长达一年以上,最终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一级伤残,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完全护理依赖,终身需要他人护理。受害方前期已就部分已发生费用提起过诉讼,通过调解处理阶段性支出,调解文书明确后续伤残、后续治疗相关损失可以另行诉讼主张。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住院病历、票据、公安接处警材料、劳务合同、保险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村委会证明、护理费相关证明等全套证据。本案存在多重争议:一是责任划分,航运企业抗辩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怀疑疾病诱发事故,要求受害人自担责任;二是多方主体争议,案件中将船舶经营相关企业一并列为被告,该企业抗辩不属于适格责任主体;三是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受害人配偶)、护理费计算、医疗费核对;四是雇主责任险保险赔付范围、免赔比例、保险限额适用,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抗辩。
被告航运企业已垫付部分医疗及相关费用,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医疗限额10万元,设置医疗免赔与赔付比例。保险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赔付。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完成审理。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全部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2. 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XXX.32元,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欠付劳动报酬;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航运企业对本次人身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10%责任;驳回对船舶经营关联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2. 保险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赔偿款949562.28元;
3. 航运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鉴定费、欠付工资合计9552.5元;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按责任予以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船员劳务通海水域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损伤后果极其严重,一级伤残、植物生存状态,后续终身护理,维权难度大。本案难点集中于事故责任划分、被扶养人认定、雇主责任险的直接赔付。
被告XX公司提出受害人跑动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应自负责任,还主张系自身疾病诱发伤害。代理律师重点拆解公安接处警记录,证明受害人系履职协助作业受伤,无证据证明存在基础疾病突发。同时结合海事部门发布的船员工伤预防规范,指出企业缺少安全帽佩戴专项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对方抗辩受害人配偶实际参与护理,不应认定被扶养人。代理律师提交村委会证明、养老金流水,区分家庭照料能力和市场劳动能力,论证配偶虽照料伤者,但不等于具备对外劳动获取收入的能力,养老金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法院最终支持该部分赔偿。
保险处理上,推动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免去受害方拿到赔偿款后再由企业理赔的中间环节,同时处理企业前期垫付费用的后续理赔路径。前期调解处理过的费用,庭审中原被告逐项核对票据,厘清已付、未付医疗费金额,避免重复受偿。
本案同时处理鉴定费、欠付船员工资,工资不属于侵权赔偿范围,不受责任比例扣减,法院判决企业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