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XX、马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9月25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酒店五楼四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五年,年租金4.9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马XX、马XX(系父子关系)实际使用该房屋,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现金等方式向原告支付部分租金。2024年10月,被告提出不再租赁,双方解除合同。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24年剩余租赁费2.9万元。原告员工武X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推脱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二、二被告拖欠的租赁费具体金额及支付责任。
针对焦点一,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系原告与马XX签订,但马XX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多次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在原告催要时未予否认并明确表示“凑钱”支付。结合二被告的父子关系及实际履约行为,足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均为承租方。
针对焦点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银行回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解除合同后,二被告尚欠2024年剩余租赁费2.9万元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被告作为共同承租方,在解除合同后应当结清拖欠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房屋租赁费2.9万元;
二、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马XX、马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