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被告人李XX、解XX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前往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被害人辛X戊住处进行催收。同年3月,解XX为催收前述非法债务,在某市某区某单位外对辛X戊进行殴打,后解XX赔偿辛X戊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XX、米XX、解XX等人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滞留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高某己经营的公司,损坏财物、干扰经营。同年9月16日,李XX、米XX、解XX、李XX为催收非法债务,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高某己住处,以踹门等方式非法侵入住宅,造成房门及财物损坏。
2025年8月5日,四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辩护意见的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米XX、解XX、李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XX有劣迹,酌情从重。
解XX的辩护人彭焦阳提出:解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催收辛X戊非法债务系行政案件,已调解结案并获谅解;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殴打、骚扰、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米XX、解XX、李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解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XX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其他被告人李XX、米XX、李X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