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9日,朱XX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李X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5年3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12%。同时约定,若朱XX未按期足额返还本息,需承担李X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朱XX为李X书写借条,双方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李X随后通过银行转账将15万元支付给朱XX。借款到期后,朱XX迟迟未能偿还本息。2026年5月13日,张某乙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诺与朱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此后,李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确认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律师费等。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李X与朱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房屋抵押担保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李X主张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张某乙在借款到期后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其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及承担范围;最后,在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李X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XX尚欠李X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26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分期偿还两万元,直至完毕,款项支付至李X指定某银行账户;二、朱XX于还款期限最后一期前支付李X保全保险费三百元、律师费两千元;三、张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履行,需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李X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李X在调解主文范围内对朱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二被告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后,李X同意解除对二被告名下微信及相关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七、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三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法院审查后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