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闫X与被告李XX、黄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告系夫妻。2026年3月,被告因偿还车贷向原告借款18万元。后被告李XX于2026年4月3日偿还5万元,被告黄X乙于2026年4月22日返还8万元,剩余5万元一直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法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闫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娇、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李XX、黄X乙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剩余5万元借款的返还义务;二、在被告黄X乙未到庭的情况下,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并促成调解;三、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及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借款用于偿还车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X对借款事实及剩余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分期偿还。被告黄X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XX自2026年7月起至2026年11月止,每月29日前返还原告闫X九千元,以上共计4.5万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九百元),返还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证据自行留存;二、如被告李XX按约履行返还义务,本案即为结清;如未按期履行,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余额为基数,自202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可就欠款余额及利息申请执行;三、原告收到李XX交付的三千元后,同意解除对李XX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保全措施;李XX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原告同意解除对其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四、被告黄X乙在本案中不承担返还义务,原告同意解除对黄X乙采取的保全措施;五、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保全费五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九百元。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