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查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第二层出租给查XX用于商业经营。后查XX与查XX(系父子关系)共同承租,并将部分场地转租给案外人经营餐饮。自(20XX)年起,因受疫情影响及经营不善,查XX、查XX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虽多次申请延期缴纳,但仍未能结清。双方于(20XX)年3月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交接场地,约定场地内设备设施由某公司处理。某公司遂起诉要求查XX、查XX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59万余元及违约金3万余元。查XX、查XX则提起反诉,主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应属无效,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54万元,并赔偿装修及设备设施损失70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保证金是否应予退还;
2. 查XX、查XX应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及水电费具体金额如何认定,某公司加收水电费是否合法;
3. 涉案房屋的装修及设备设施损失应如何分担,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如何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违反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某公司应退还查XX保证金54万元。查XX、查XX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应支付场地使用费及水电费。结合双方确认的欠费明细及退场协议,法院认定查XX、查XX需支付场地使用费及水电费共计54万余元,对某公司主张的部分水电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亦不予支持。关于装修及设备损失,法院采纳评估报告,认定装修现值为78万余元。鉴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装修损失39万余元。设备设施因《退场协议书》已约定由某公司处理,故驳回该项反诉请求。最终判决:查XX、查XX向某公司支付使用费及水电费54万余元;某公司退还保证金54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39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