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与被告能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郭X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及性格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并日益淡漠。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郭X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相关附属事宜。能某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提出反诉,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化解家庭矛盾,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成长。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婚生子郭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双方均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就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需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进行考量;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经济补偿。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能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存在争议,需依法厘清财产范围并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其三,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案。为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同时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习,需对探视的时间、方式及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约定。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郭X与能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郭X甲由能某直接抚养,郭X自2025年11月起每月向能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郭X甲年满18周岁止,款项按月支付至能某指定银行账户(某银行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三、郭X每月可行使探视权,具体为每周五下午17时至周日上午11时,能某应予以配合;四、郭X于202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能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五、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不再就夫妻共同财产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六、若郭X逾期支付,能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七、本诉受理费150元由郭X承担,反诉受理费1900余元由能某承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