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黎X经案外人洪X介绍认识被告林X。林X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洪X因自身资金短缺,遂请求黎X向林X出借款项。2021年8月13日及8月16日,黎X分两次向林X转账,每次25万元,合计出借50万元。林X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黎X借款50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借款发生后,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林X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黎X遂委托梁广宙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X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28日的利息1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以及原告主张的本金与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林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与质证权利。法院需依法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本息金额的准确性,并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程序。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黎X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及借条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向被告林X出借50万元的事实,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因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