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劳X诉称,其与被告谢X系同村兄弟,谢X与他人共同经营某公司。谢X为投标某市某区某街旧城区升级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谢X转账60万元,谢X出具收据。后投标结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谢X与被告陈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X知情,故诉请谢X、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陈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X委托梁广宙律师出庭应诉并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转账款项无证据证明系借款;且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原告对陈X的诉讼请求。被告谢X、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X与陈X于2007年登记结婚。2022年2月18日,劳X向谢X转账60万元,用途载明为“投标保证金”,谢X在业务回执背面手写收据。原告主张谢X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为证。陈X则称对转账不知情,谢X曾表示双方系合作投标并已中标转卖。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与谢X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劳X与被告谢X、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交的业务回执、收据均载明款项为投标保证金,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未能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过往交易习惯,谢X借款30万元时曾出具借条,本案60万元巨款未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性质为借款,难以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劳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原告劳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