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纸业公司与被告某印刷公司曾签订《买卖合同》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原告诉称,被告陆续向其订购纸品,但自2018年起出现拖欠货款情况。原告主张被告累计拖欠货款本金671万余元,并要求偿付违约金101万余元。被告某印刷公司委托梁广宙律师等出庭应诉。被告辩称,经双方对账确认的真实交易货款仅为80万余元。原告提交的编号为“HH”开头的订购单、带有“某公司收货专用章(2)”的送货单及委托书等证据均系伪造,所盖印章与被告预留印章不符,甚至出现盖错其他公司印章的严重造假情形。此外,被告指出双方存在虚开发票及走账行为,原告主张的巨额货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针对原告主张的除80万余元之外的争议货物,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具有购买并接受争议货物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告是否实际向被告交付了争议货物。同时,需认定原告业务员的对账行为是否代表公司职务行为,以及被告关于虚开发票及走账的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订购单、委托书、送货单等证据存在无原件核对、印章与预留不符等瑕疵,无法证明被告有购买争议货物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交付事实,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相反,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业务员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的对账单、走账承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证明双方真实交易金额仅为80万余元。法院认定原告业务员对账系职务行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真实拖欠的货款80万余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