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签订《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砂浆,用于某小区一期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单价、结算方式(月结,次月15日前付清)及违约责任(逾期每日按0.3‰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指定人员黄XX、莫X、曾X等在对账单上签收确认。经核算,原告累计供货货款达173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111万余元。截至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杨海微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万余元、滞纳金13万余元及律师费5万元。诉讼中,杨律师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即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及事实支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银行回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未到庭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欠付货款62万余元。关于滞纳金,其实质为逾期付款损失,合同约定的每日0.3‰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自最后一次送货后的逾期之日(2023年11月16日)起算。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支出凭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