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 先生系高龄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副食百货门店。某日发生四车连环追尾碰撞交通事故:B 某驾驶车辆追尾撞击 A 先生车辆,A 先生车辆受撞击后再碰撞前方 C 某车辆,C 某车辆又碰撞 D 某车辆。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 B 某负事故全部责任,A 先生、C 某、D 某均无事故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 A 先生肋骨多发骨折,住院治疗,后续长期复查休养。案涉四台车辆分别投保多家交强险。因事故同时造成另外一名伤者受伤,其他伤者先行诉讼,案涉全部车辆交强险限额已经在前案赔付完毕,B 某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协商无果,A 先生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二、办案难点
- 案件被告主体众多:一共涉及 4 名驾驶人、3 家保险公司,部分被告、保险公司拒不到庭,存在缺席审理情形,法律关系复杂,主体梳理、责任辨析难度大。
- 全部交强险限额已经被另案伤者消耗完毕,无法通过保险赔付,损失需要直接向肇事全责个人主张,存在后续执行风险。
- 伤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大概率会抗辩不应赔付误工费;虽然 A 先生是个体工商户,但无法提供完整详实的经营收入流水,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 伤残及三期损失无法自行判断,肋骨多发骨折是否构成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需要司法鉴定予以固定。
- 多车连环事故,需要厘清无责车辆、无责保险公司责任边界,避免错误追加、错误主张,防止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三、律师代理工作
(一)梳理全部主体,准确列明被告,厘清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调取事故认定书、车辆保单信息,完整梳理全部肇事驾驶人、无责驾驶人、三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准确列明全部被告。结合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提前研判:虽然多台车辆投保交强险,但同一事故其他伤者已经在前案用尽全部交强险额度,无责车辆及保险公司本案无需再承担赔付责任。
(二)归集全套证据,补齐个体工商户误工相关材料
完整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住院、门诊病历、医疗票据;调取 A 先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对账材料,用以证明 A 先生虽已高龄,但仍然实际从事个体经营,存在劳动收入,为争取误工费夯实证据基础。
(三)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伤残等级与三期
向受理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伤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伤者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给出明确的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该鉴定意见成为计算各项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
(四)依法核算损失,提交变更诉讼请求
依据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制作赔偿明细,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全部诉讼请求金额。针对超龄误工费,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证据充分准备代理意见,向法庭阐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伤者实际经营店铺,事故客观造成经营收入减少,应当支持误工费。
(五)参与庭审,应对部分被告缺席,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开庭时,部分被告及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案件部分缺席审理。庭审中围绕事故经过、责任划分、鉴定结论、各项损失构成逐项举证质证;重点就高龄个体工商户误工费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说明证据现状,请求法庭结合经营事实酌情予以支持;同时厘清保险赔付现状,说明交强险已在前案全部赔付,本案损失应当由全责肇事驾驶人自行承担。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核定伤者合理损失合计 80245.68 元,判决由全责肇事 B 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结合 A 先生年龄、个体经营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 10000 元;驳回我方对无责驾驶人以及三家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进行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