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为某矿业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资源销售业务相关的服务。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协调与业主方的沟通,协助原告施工顺利开展,并设立独立对公账户。原告自愿向被告提供的独立账户转入资金6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利润分配方面,双方根据项目经营情况,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后各占50%。
X年X月X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项目进行中,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协商一致继续合作。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前述战略合作协议,原告不再与被告合作。同时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在项目中的所有垫付余款共计57.1万余元(其中4.5万元由案外人罗X垫付并退还其本人)。双方约定,被告在收到某工程局第一笔项目工程款后须返还20万元给原告,剩余尾款32.6万余元须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到原告公户。
此后,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转账20万元,并向罗X退还4.5万元。但剩余尾款32.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单嘉妍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32.6万余元及利息26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被告是否应当按《解除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垫付款项及逾期利息。
2. 原告是否应当按原《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50%的亏损责任,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三、办案经过
单嘉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单律师敏锐地指出,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是对前期合作关系的清算与终止,其中明确确认了被告应返还的垫付余款金额及支付期限,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在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被告主张项目累计亏损174.2万余元,要求原告按50%比例承担亏损,并以此抵扣剩余垫付款。单嘉妍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进行反驳:在程序上,被告主张原告补偿项目亏损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以反诉形式提出,而被告仅提交答辩状并未提起反诉,法院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查;在实体上,《解除合同》已对垫付款项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并未保留原告承担亏损的义务,被告的抗辩违背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原则。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单嘉妍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逻辑,充分向法庭阐述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性。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应补偿项目亏损的答辩请求,因未以反诉形式提出,法院不予审查。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1. 被告某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建筑公司32.6万余元及利息(暂计至X年X月X日为2600余元,后续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0余元、财产保全费2100余元,合计8300余元,由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在合作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解除合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该结算协议即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一方事后以原合同中的损益分担条款主张抵扣结算款项的,若无明确约定,难以得到支持。同时,本案也凸显了民事诉讼中反诉程序的独立性,被告主张抵销或补偿若构成独立诉求,必须依法提起反诉,否则法院不予审查,这为同类案件的诉讼策略提供了重要指引。
六、适用场景
1.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合同纠纷;
2. 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算与结算协议效力认定;
3. 合伙或合作项目中,一方主张亏损分担与另一方主张返还垫付款的冲突处理;
4. 民事诉讼中答辩与反诉的程序界定及应对策略。
七、案件总结
在商事合作中,项目中途终止并签订解除协议是常见情形。本案启示企业,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应尽可能对前期的债权债务、垫付款项、亏损分担等进行全面、明确的“一揽子”清算。若解除协议仅确认了返还款项而未提及亏损分担,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此外,诉讼参与人应高度重视程序规则,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时,务必依法及时提起反诉,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无法在本案中得到主张。单嘉妍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程序与实体的交汇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