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系由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介绍卖淫案。当事人孙XX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因介绍一名未满十六周岁的被害人某乙与某丙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介绍卖淫罪立案侦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孙XX的行为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因介绍对象系未成年人,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案发后,孙XX被依法取保候审,一旦罪名成立并被判处实刑,将对其个人自由及未来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争议焦点】
本案的辩护难点与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论证本案是否必须以刑罚处罚值得商榷,介绍卖淫亦可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次,论证孙XX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并不明知,被害人亦陈述未明确说过年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孙XX处于明知状态。再次,论证孙XX系出于情谊行为,因同情被害人而被动介绍,仅起搭桥引线作用,未推销服务或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轻微。此外,论证孙XX未从中获利,涉案五百元已全数交予被害人。最后,全面挖掘从宽情节,包括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适宜羁押等。
【裁判结果】
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流程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孙XX系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孙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虽然未能争取到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但辩护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孙X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初犯、偶犯及多个从宽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