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甲与被告张XX系表姐弟关系。2022年12月30日,张XX因资金周转急用向孙X甲借款10万元。出于亲属间的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孙X甲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汇入张XX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年底还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孙X甲多次通过微信向张XX催要借款。2024年7月11日,张XX以手头不宽裕为由请求宽限;同年8月16日,孙X甲表示急需用钱,张XX请求给予一周时间周转,孙X甲表示同意。此后孙X甲继续催要,但张XX始终未实际还款。孙X甲遂委托彭焦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张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与计算。
针对第一个焦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催款事实。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2024年7月11日起算利息,但根据微信记录,双方于2024年8月16日重新确认了还款宽限期,故逾期起算时间应依法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催款及宽限期事实,法院依法对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进行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X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孙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公告费四百余元,均由被告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