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李XX原系某公司员工并担任店长。2024年10月,李XX因商拍收费标准与老板娘陈XX发生争执。次日,李XX教唆、组织店员黄XX、林XX等人在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店铺内发布多条差评,内容包含“强制消费”“垃圾店”等贬损性言论。某公司发现后与李XX谈话,李XX承认系其所为。某公司认为李XX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恶意贬损公司声誉,导致营业额减半,造成营业额损失18.5万余元,并额外支出营销费用1.1万余元及维权开支3000元。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李XX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李XX发布差评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某公司主张的营业额损失、营销费用及维权开支与李XX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具体赔偿金额。李XX辩称,差评系员工因工作安排不满而发布,且评价已被平台删除屏蔽,未造成半年多的损失;某公司营业额减少系市场及经营不善所致,营销费属常规投放,律师费非法定赔偿项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李XX作为员工,伙同店员恶意刷差评,发表具有污蔑性、侮辱性的评论,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侵害了某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因差评在网络上仅存在2天,某公司主张近半年的营业额损失过高,法院酌定支持损失1万元;营销费与侵权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律师费3000元属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XX在某平台向某公司赔礼道歉;李XX赔偿某公司损失1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李XX负担90余元,某公司负担1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