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5月27日,被告张XX与原告某银行沧县支行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0万元,用于购买建筑材料,额度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为一年期LPR加2.3%,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王XX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XX配偶崔XX、王XX配偶谭X甲分别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借款及保证意见书。2023年5月2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00万元,执行年利率5.95%,到期日为2024年5月19日。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4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万余元、利息4600余元、罚息16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借款利率及罚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被告张XX对利率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不应直接在LPR上加2.3%,并主张原告已收取利息再主张罚息显失公平。第二,被告崔XX、谭X甲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及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XX辩称其配偶谭X甲未到场签字,对保证效力提出异议。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利率及罚息,合同约定明确,且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总计未超过法定上限,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及保证责任,崔XX、谭X甲分别在相关意见书上签字按印,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承担共同还款及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具体金额,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崔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万余元及截至2025年4月21日的利息4600余元、罚息16万余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被告王XX、谭X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万余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