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此前,被告某商务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原告某商贸公司,并申请冻结原告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46万余元。后被告某商务公司因证据不足撤诉并解除保全。随后,被告某商务公司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原告某商贸公司及两家外国公司,并再次申请冻结原告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41万余元。原告某商贸公司认为被告某商务公司明知其非适格当事人仍屡次申请保全后撤诉,主观过错明显,导致其资金被冻结601天,并因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故诉请被告某商务公司赔偿资金使用收益损失19万余元及违约金损失48万余元。被告某商务公司辩称,其保全申请程序合法,系寻求司法救济的合理权利,不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商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从而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某商贸公司主张被告某商务公司滥用诉权、恶意保全;被告某商务公司则主张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无主观恶意。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的保全错误及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被告某商务公司与原告某商贸公司之间的基础纠纷尚无生效判决,不存在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不予支持的客观情形。主观上,被告某商务公司先后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其对合同相对方的认识和主张发生变化,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明显滥用诉权的恶意。因此,被告某商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某商贸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