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某公司(曾用名某公司)在某公司沧州XX公司为某学校项目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至2025年3月,意外身故等每份保额80万元,意外医疗每份保额8万元。2024年6月,死者陈XX受雇于某公司在该项目从事警卫工作。同年6月13日夜间,当地发生强对流天气,陈XX值班所在的警卫室被大风吹倒坍塌,次日清晨发现陈XX被压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陈XX、陈XX、陈XX(系陈XX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80万元。诉讼中,因原承保公司业务由某公司沧州XX公司承接,原告依法变更被告为该公司。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陈XX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被告辩称,投保时提供的合同列明工程项目共计12项,不含发生事故的道路工程项目,且死者职责为保安而非承保的砌筑工,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则主张,死者实际在承保项目内从事辅助配套工作,属于被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承保项目施工现场,理应获得理赔。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在施工现场从事辅助配套工作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死者从事的警卫工作属于辅助配套工作,不能仅凭投保时概括记载的“砌筑工”限缩保障范围。结合劳务合同、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死者实际在承保项目从事警卫工作,事故现场临时设施不以永久建筑物范围为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三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沧州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