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胡X(被告)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委托胡X在某文化园指定停车场开展特色美食等展销活动的招商代理。协议明确了展位费标准(如食品展6000元/个、百货展5000元/个等),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佣金变更为按实际进驻商家每个展位330元计算。胡X依约交纳10万元保证金并开展招商,实际招商摊位235个。活动期间,胡X出具承诺由后代为收取商户款项,并代某公司支付案外人张X展位搭建费15万余元。活动结束后,双方均收取了部分摊位费但未结算。某公司起诉要求胡X支付摊位费67万余元及保全费用。胡X提起反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佣金、管理费、退还保证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胡X实际代收且应交付给某公司的摊位费金额如何认定;第二,某公司应支付胡X的佣金、管理费及应退保证金等款项如何核算;第三,未收足摊位费的责任归属及保全费用承担。
某公司主张胡X未收齐摊位费且会务管理不尽职引发商户信访,要求全额支付差额。胡X抗辩称,某公司未告知展会部分时段全封闭及收费不公导致商户拒交费用,系某公司违约在先;同时主张双方已对账,某公司应付佣金及提点等费用抵扣其代收款项后,某公司仍应向其支付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本诉,某公司单方制作的收费表未获确认,法院结合证据及胡X自认,确认胡X代收摊位费43万余元,扣除已付定金10万元,胡X还应支付某公司摊位费33万余元。关于反诉,法院根据双方当庭确认的235个摊位及补充协议约定,核算某公司应支付胡X提点佣金6万余元、管理费3万元、超出部分提点3万余元及包场产品价值1万余元,共计14万余元;加上应退保证金10万元及代付搭建费15万余元,某公司应付胡X共计39万余元。抵扣胡X应付的33万余元后,某公司还需支付胡X6万余元。对于未收足摊位费,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各自承担不利后果。保全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胡X佣金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某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胡X的其他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