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受某文化公司委托,在某文化园举办展销活动,并与胡XX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胡XX负责招商,某公司支付佣金及会务管理费,摊位费由某公司收取,胡XX配合。胡XX依约完成招商并协助商户入驻,期间代为收取部分摊位费。展销活动期间,因某公司未提前充分告知部分时段道路封闭事宜,引发商户不满及信访,某公司随后向部分商户退还了摊位费。双方就摊位费结算、佣金及保证金返还等产生争议,某公司遂起诉要求胡XX支付摊位费,胡XX反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佣金、管理费并返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胡XX佣金等6万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胡XX实际收取的摊位费金额及未收齐摊位费的责任归属;二、某公司主张按《欠款说明》认定佣金及支付条件未成就是否成立;三、某公司是否应返还胡XX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四、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胡XX3万元会务管理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摊位费,胡XX实际收取42万余元,未收齐的8万余元系因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道路封闭情况及允许欠费商户参展所致,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关于佣金及提点,一审法院按协议约定计算并无不当,且胡XX已完成招商及管理服务,支付条件已成就。关于保证金,双方《补充协议》已变更退还条件,胡XX协助完成商户入驻,某公司应予返还。关于管理费,胡XX已聘请人员参与会场管理,某公司应依约支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