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X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刘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需向叶X退回移民咨询服务费2万美元及文件处理费0.5万美元、律师费18万余元、投资款项25万美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千余元、仲裁费9万余元等。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叶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已追加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原股东刘XX为被执行人。然而,因某公司、刘XX、刘XX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面临困难。叶X委托杨海微律师代理此案。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林X曾担任该公司股东,认缴150余万元。2015年起,某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刘XX担任股东。杨律师据此协助叶X向法院申请追加林X为被执行人,请求其在未实际依法出资的15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林X作为某公司的原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在其转让股权后,是否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叶X的申请,被执行人刘XX答辩称不同意。其辩称某公司成立时,因刘XX年轻无经验,提出让林X在工商注册上帮忙代持股份,目的是增加客户信任感。刘XX称林X从未参与公司任何事务,也未签署过任何文件,且一直居住在国外。然而,经法院审查查明,根据工商登记及企业信用信息反映,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林X认缴出资150余万元。至2015年林X将股权转让给刘XX。在法院审查期间,某公司出具证明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和期间的股东变更,各股东都没有以任何方式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交给税局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反映实收资本到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2014年度报告反映林X实缴出资,但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各股东均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此情况下,林X未实际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将其股权转让。鉴于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法院最终裁定:一、追加某公司的原股东林X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林X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40余万元范围内对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