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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两被告不担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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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代理原车主、被保险人两被告应诉,围绕“车辆已转让交付”“被保险人无过错”组织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据,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论证两被告不承担交强险追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请,实现两被告免责。

案件详情

深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两被告不担责案

案件摘要:驾驶人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向驾驶人、原车主、被保险人三方代位追偿十一万余元及利息。周浩鹏律师代理原车主、被保险人两被告应诉,主张车辆已转让交付、被保险人对事故无过错。法院判决仅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对原车主、被保险人的追偿请求。

案件类型:金融保险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公司诉称,其承保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被告三,登记车主为被告二,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被告一。案涉交通事故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一驾车撞伤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查明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原告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十一万余元,故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该赔偿款十一万余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被告一辩称,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其不知驾驶证已注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辩称,事故前其已将案涉车辆转让并交付被告一,仅为原车主,不应担责。被告三辩称,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其作为被保险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原告向其追偿没有依据。法院查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实际赔付,2023年9月27日曾起诉三被告后又撤回;被告二提交车辆买卖协议证明车辆已于事发前转让。法院认为,追偿权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实际赔付之日起算,因原告2023年起诉而中断,并未届满。被告一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且负事故全责,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向其追偿赔偿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二、被告三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该两被告担责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交强险赔偿款十一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受理费由被告一负担。

本案争议: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向无证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否支持;二、已转让交付的原车主、仅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事故有无过错、应否担责;三、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届满。

本案的经验: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后,有权向实际驾驶人追偿,但追偿对象应限于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主体。车辆已转让并实际交付的原车主、仅为被保险人而对事故无过错的一方,不承担交强险追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自实际赔付之日起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起诉后撤诉的时效中断。购车人应及时过户,出借人应核实借车人驾驶资格,避免事后卷入追偿纠纷。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原车主、被保险人两被告应诉,围绕“车辆已转让交付”“被保险人无过错”组织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据,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论证两被告不承担交强险追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请,实现两被告免责。

办案心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比是否应当追偿更具争议。本案原告将驾驶人、原车主、被保险人一并起诉,意图扩大责任范围,而法院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将责任限定于实际侵权人。这提示律师应诉时应善于区分各主体法律地位,用车辆买卖协议、交付凭证等证据切断己方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的关联。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车辆转让后未过户、担心被交通事故牵连追责的原车主;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当事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发生事故的车主。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无证驾驶、交强险追偿、机动车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了能追偿吗?

答: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2. 问:卖了车没过户,原车主还要担责吗?

答:车辆已转让并实际交付后发生事故的,原车主对损害发生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问:被保险人会被保险公司追偿吗?

答:仅在被保险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时才可能承担责任,无过错的被保险人不承担交强险追偿责任。

4. 问: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从哪天算?

答:自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之日起计算,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5. 问:借车给朋友出事故,车主要担责吗?

答:车主对借车人驾驶资格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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