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被告人吕X受他人邀约,以旅游为由办理出入境证件,经辗转前往老挝某诈骗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负责包装账户、加人聊天引流等,至同年6月离开并回国。同年12月,吕X再次受邀约准备偷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外,吕X等十二人先后出境至境外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公诉机关认为,吕X等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三十日以上,且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或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应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人吕X在诈骗罪中是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及是否构成犯罪未遂;第二,吕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能否适用缓刑。辩护人胡海霞提出,吕X在诈骗罪中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吕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非法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从事诈骗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电信网络诈骗只要实施特定行为即构成既遂,故未遂意见不予采纳。吕X使用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并结伙偷越国境,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诈骗罪中,吕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因涉跨境电诈关联犯罪,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X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X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