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江XX原系某公司某分店店长。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江XX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将店内香烟、食品等商品私自出售后,又在收银系统上进行退货处理的方式,掩盖商品真实去向,将销售所得货款非法占为己有。2022年3月,江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XX积极退赔某公司9.9万余元,主动预交赔偿款2万元,并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分期对其侵占的货款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江XX犯职务侵占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江XX职务侵占的具体犯罪金额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江XX侵占金额为21万余元,并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郑召君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应当扣除“盘点赔款”,其中包括2021年8月18日的九千余元和2021年10月的4.1万余元,因该部分金额缺乏明确的计算方式及得出方法,且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相悖;其次,2021年10月16日手工录入的5.6万余元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最后,江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侵占款项,现需抚养一岁有余的孩子,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X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扣除5.6万余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部分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查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扣除盘点赔款、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江XX实际侵占金额为16.6万余元。鉴于江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达成赔偿协议,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江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