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与某运输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XX车队为某运输公司提供煤炭及矸石等运输服务,产生运费共计1544万余元。2024年9月,双方进行结算并签署《运费明细》,确认某运输公司尚欠运费269万余元,另有部分未对账运费。陈XX遂起诉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运费292万余元并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抵扣,某运输公司已超额支付运输费用,判决驳回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陈XX不服,认为一审混淆了历史借款、案外人独立业务款及油费抵扣等事实,委托胡海霞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运输费总额及已支付金额应如何认定,一审计算方式是否错误;
2. 案外人代收款项、历史借款还款及油费抵扣等事实的认定;
3. 某运输公司是否尚欠陈XX运输费用及具体差欠金额。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4年9月形成的《运费明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结算,某运输公司此前的转账均发生在结算前,不能否定该结算效力。结合其他结算清单,确认某运输公司应付未付运费共计292万余元。扣除二审期间某运输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代付的138万余元及陈XX同意抵扣的油费10万余元,某运输公司还需支付143万余元。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超额支付不当,予以纠正,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运输公司支付陈XX运输费用14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