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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代理某旅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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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了股权转让合同义务与税务行政义务的边界,有力论证了土地增值税补缴不影响股权交割的合同目的。面对对方提出的抽逃出资及土地承诺等复杂抗辩,唐新律师巧妙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另案生效判决,成功瓦解对方的先履行抗辩权主张。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促使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关于本金支付的有利判决,有效化解了客户的资金回笼危机,彰显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旅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49%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某旅游公司持有的某投资公司49%股权,总价款2.2亿余元。协议约定,若案外人某阳光公司未支付剩余4900万元转让款,某房地产公司需加付3000万元作为损失补偿。某旅游公司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亿元,剩余2190万元尾款及3000万元加付款未付。某旅游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加付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190万元及3000万元,但驳回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旅游公司主张的2190万元尾款及3000万元加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某房地产公司抗辩称,某旅游公司存在未缴纳土地增资环节税费、抽逃注册资本、未落实1000亩二期建设用地等违约行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支付尾款;且3000万元加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旅游公司则主张,缴税属行政义务,不影响合同目的;抽逃出资已另案处理;1000亩土地承诺系与案外人签订,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在诉讼中已补缴8992万余元土地增值税,某房地产公司关于税费的抗辩事由已消失,应支付2190万元尾款,但因某旅游公司迟延缴税影响合同目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3000万元加付款,某房地产公司已实现控股,付款条件成就,应予支付,但该款项实质为损失补偿,不支持违约金。关于1000亩土地承诺,因某房地产公司非合同主体,基于合同相对性,该抗辩不成立。律师费非必然直接损失,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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