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旅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49%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某旅游公司持有的某投资公司49%股权,总价款2.2亿余元。协议约定,若案外人某阳光公司未支付剩余4900万元转让款,某房地产公司需加付3000万元作为损失补偿。某旅游公司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亿元,剩余2190万元尾款及3000万元加付款未付。某旅游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加付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190万元及3000万元,但驳回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旅游公司主张的2190万元尾款及3000万元加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某房地产公司抗辩称,某旅游公司存在未缴纳土地增资环节税费、抽逃注册资本、未落实1000亩二期建设用地等违约行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支付尾款;且3000万元加付款条件未成就。某旅游公司则主张,缴税属行政义务,不影响合同目的;抽逃出资已另案处理;1000亩土地承诺系与案外人签订,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在诉讼中已补缴8992万余元土地增值税,某房地产公司关于税费的抗辩事由已消失,应支付2190万元尾款,但因某旅游公司迟延缴税影响合同目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3000万元加付款,某房地产公司已实现控股,付款条件成就,应予支付,但该款项实质为损失补偿,不支持违约金。关于1000亩土地承诺,因某房地产公司非合同主体,基于合同相对性,该抗辩不成立。律师费非必然直接损失,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