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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代理刘X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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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 在线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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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上诉人提出的“担保物已解封”、“债务已处理”等复杂抗辩,唐律师精准识别出案件核心在于“公司违规回购股权及以物抵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庭审中,唐律师通过补充提交某公司历史债务判决等证据,有力证明了某公司在重组时已资不抵债,且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以物抵债协议实质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最终帮助客户刘某成功保住了执行标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与张X、黄X、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X、黄X偿还刘X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等,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刘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某公司名下含案涉17套房屋在内的多套房产。案外人宋X(系某公司原股东宋X乙的外孙女)以其母亲宋X甲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17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排除执行。宋X主张,某公司原股东宋X乙退出公司时,通过《公司重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某公司名下房产抵偿股权回购款,该以物抵债行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宋X诉讼请求,宋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X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宋X上诉主张X公司已提供足额担保且已解除部分查封,说明债务已处理;同时主张《公司重组协议书》属于股权回购并同步增资,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刘X则辩称,某公司在重组时对外举债超8000万元,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以房抵债实质是抽逃出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案涉房屋属于其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某公司回购宋X乙股权并以房产实物抵偿,在公司对外存在大量债务且未经审计评估、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直接减少,实质上等同于减少注册资本,削弱了偿付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刘X等人的合法权益。宋X基于该以物抵债协议主张排除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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