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外人甲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系其母亲于 2010 年出资、以甲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并一直由甲占有使用,2019 年已办理产权证照,登记为单独所有。购房在前、其父对外负债在后,债务与其及母亲无关。后其父因买卖合同纠纷欠他人废钢款,经法院判决应偿还本金 16 万余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处置其父财产时,将登记在甲名下的这两处房屋一并查封。甲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与父亲的债务毫无关联,不应被查封,遂委托秦四英律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二、律师代理经过
秦四英律师代理案外人甲,全面梳理购房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关系,抓住 "从执行标的登记判断权利人" 这一核心。她组织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证照等证据,证明案涉两处房屋均登记在甲个人名下、为单独所有,与被执行人(其父)无关联。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 "系夫妻共同财产、利用反复结婚离婚规避债务" 等质疑,她主张应按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归属,不能仅凭父女关系就查封、处置登记在案外人人名下的房屋,并依法请求撤销对两处房屋的查封、停止执行。
三、裁定结果
法院采纳秦四英律师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认定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甲个人名下,被执行人与其无关,甲对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两处房屋的执行。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得以完整保全。
四、律师价值
面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被 "殃及" 查封,秦四英律师精准运用执行异议审查规则,从权属登记这一客观标准入手,厘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财产边界,成功为案外人保住了名下房产,避免了无关财产被错误执行。本案体现了她在执行异议、权属保护领域的专业判断与办案能力,让无辜案外人不再替他人债务 "买单"。
五、适用场景
本人名下房产因亲属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面临执行;
申请执行人将登记在案外人人名下的财产一并查封处置;
对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但与债务人无关的财产被错误执行的维权。
六、服务指引
发现名下房产被查封,应第一时间核实查封所依据的债务关系是否与本人相关;
备齐房产登记证照、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
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登记在案外人人名下即与被执行人债务无关;
对法院错误查封,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申请中止执行;
注意异议主体资格,须以登记权利人名义及时提出,避免错失法定期限;
委托秦四英律师时,请携带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查封裁定等材料,便于精准评估维权方案。
总结:名下财产被 "殃及" 查封不必恐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守住属于自己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