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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发诈骗指控|李明峰律师 30 天攻坚,实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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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石家庄)...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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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推荐|大成李明峰律师处理本案刑民交叉拆迁诈骗案,8 次会见深挖案件事实,锁定四大辩护突破口,审查批捕黄金期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不予批捕,当事人成功取保,精准厘清行政争议与刑事犯罪边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行政诉讼引发的刑事立案

审理法院信息

行政诉讼一审:河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侦查机关:某县公安局

审查批捕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依要求,本案各级裁判文书及诉讼案号均不予展示)

案情简介

一、行政协议及行政诉讼情况。王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六年前该村启动拆迁,王XX家庭实际为五人户。拆迁过程中,王XX与拆迁工作组就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其认为按照原有标准计算的补偿金额过低,一度不同意拆迁。据王XX陈述,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如其同意拆迁,可以参照“七人分户政策”予以补偿。在此基础上,王XX同意搬迁,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了两份不属于王XX家庭的相应的户口页及身份信息材料。但相关的材料并非王XX提交,系工作组的工作人员自行提交,自行编造的材料,王XX自始不知情,有相关人员代王XX在申请单上进行了签字,签字按手印均非王XX本人。此后,王XX家庭按照“七人分户”口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安置补偿资金四十余万元。

后因安置房交付及临时安置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王XX以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及某国有企业为被告,向河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付90平方米安置房,并支付自第二年起计算的临时安置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向王XX交付90平方米安置房并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项。随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王XX撤回起诉,一审判决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作出次日,各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向王XX交付了房屋钥匙并支付了相关款项。

二、刑事案件情况。上述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第三日,某县公安局对王XX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王XX于当日在住所被带走,同日被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立案缘由为:经核查,王XX家提交的户籍材料与当地安置补偿政策不符,办案机关认为其以虚假材料获取了较高数额的补偿。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对案件态度强硬,取保候审申请未获准许。

三、委托情况。王X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明峰律师担任王XX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

本案涉及人员与单位的说明:原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王XX;行政诉讼被告为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及某国有企业;本案刑事辩护人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明峰律师。

办案经过

(一)第一时间介入会见,还原六年拆迁始末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XX,系统梳理了自六年前拆迁启动至被刑事立案的完整时间线。会见中,三项此前未被充分关注的事实逐步清晰:其一,王XX并未亲自制作或提交任何户籍材料,相关户口页及身份信息系由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其二,“按七人分户政策补偿”系拆迁工作组为推进拆迁工作先行提出,王XX系在得到该承诺后才同意搬迁,但王XX自始不知道工作组是如何在内部进行的操作;其三,本案的补偿标准争议,已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完整司法程序审查,且行政机关在二审和解后已实际履行完毕。这些事实,共同指向一个关键的辩护方向——本案的实质是拆迁补偿标准的行政争议,而非刑事诈骗,且涉嫌使用刑事手段达到相应的国企减少支出的问题。

(二)侦查初期取保未果,果断转向审查批捕主战场

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从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充分阐明理由,但未能获得准许。后案件呈报审查批捕,审查批捕阶段是决定当事人能否重获自由的关键窗口,于是将辩护力量集中投向检察机关,围绕“不构成犯罪”与“无逮捕必要”两条主线展开系统论证,并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建立沟通渠道,确保在有限的审查批捕期限内,辩护意见能够被完整听取。

(三)精准研判:锁定四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前置之争——本案争议已经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并实际履行完毕。

本案中,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作出评价:一审判决支持了王XX关于交付安置房与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和解,行政机关承诺交付房屋并支付补偿款项,且已实际交付钥匙、支付款项。这意味着,双方就安置补偿产生的争议,已经通过法定渠道得到终局性处理,行政机关亦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义务。在此情况下,同一争议事实再行进入刑事评价程序,其必要性值得审慎考量。

突破口二:行为之辩——相关材料并非王XX提交,缺乏欺骗的实行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构造,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本案的核心事实是:相关户口页及身份信息系由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王XX本人并未制作、提交任何材料。更为关键的是,“按七人分户补偿”的补偿口径系由拆迁工作组一方先行提出,若工作组对王XX家庭的实际人口情况明知,则难以认定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若相关承诺与材料提交均发生于拆迁推进过程之中,则更不能将材料瑕疵的后果单纯归责于王XX一方。

突破口三:目的之辩——争议源于补偿标准之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行政、民事纠纷的关键。本案中,王XX在拆迁之初的主张始终是“原定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提高补偿”,其争取的是其认为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而非凭空骗取财物。补偿款项的支付主体是行政机关,支付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亦经过行政机关内部审核。在行政机关已按协议实际履行、王XX亦已按约定搬迁腾退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

突破口四:必要性之辩——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条件。

王XX系本地村民,在本村有固定住所与完整的家庭关系,无违法犯罪前科,无逃匿、串供的任何现实可能。本案的书证材料主要由行政机关保存,相关事实已经行政诉讼程序查证,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风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多管齐下:书面意见与当面沟通同步推进

围绕四大突破口,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的有限时限内,采取书面与当面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辩护工作: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XX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刑事政策三个层面系统论证;另一方面,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拆迁工作组在本案中的作用、行政诉讼与刑事程序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等问题逐项说明,确保关键事实不被遗漏。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王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XX在被刑事拘留、报请逮捕后,于审查批捕环节重获人身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形成终局性的处理结论,故此处据实载明阶段性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王XX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相关户籍与身份材料的提交主体并非王XX,且其系在拆迁工作组作出补偿承诺后同意搬迁,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对方系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是认定王X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本案的起因是拆迁补偿标准的争议,王XX主张的是其认为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相关款项系行政机关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支付,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三是本案争议已经行政诉讼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在二审期间自愿和解并实际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已经确定,刑事追诉的必要性不足。

四是王XX系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关系稳定,无违法犯罪前科,无逃匿、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从被刑事拘留,李明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在30天的时间内,会见王XX8次,了解案情,平复当事人情绪。终于取得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的结果。李明峰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但未取得较好结果,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在审查批捕这一关键环节,通过精准的定性辨析、扎实的事实梳理与高效的检律沟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李明峰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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