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后被告陆续偿还1.4万元,余下1.1万元未按时偿还。2025年2月2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1.1万元,约定月利率2%,承诺于2026年2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逾期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雷俊律师、毕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被告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被告尚欠本金1.1万元的事实清楚。针对焦点二,双方原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自2026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该调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本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本金及调整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返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自2026年2月28日起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