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于2025年2月5日入职某公司任电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2025年12月12日,周X在工作时因设备故障被钢板砸伤,诊断为骨折。某公司垫付部分医药费后,自同年12月13日起未再支付工资,也未申请工伤认定。2026年4月29日,周X以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后周X申请仲裁未获受理,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万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5600余元及补缴社保等。
【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2.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及具体金额;
3. 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某公司辩称周X受伤后未请假属自动离岗,劳动关系已于受伤日终止;二倍工资请求超仲裁时效;周X自愿放弃参保应自行承担失业金损失等。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周X受伤处于工伤治疗期,不能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关系存续至其提出离职的2026年4月29日。某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导致周X被迫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300余元。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自入职满1年届满日起算,周X申请仲裁未超时效,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因某公司未缴失业保险费导致周X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5600余元。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在2025年2月5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周X经济补偿金7300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失业保险金损失5600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