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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获支持 南京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律师推荐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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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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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巨婷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隐蔽性强、取证难的问题,巨律师精准制定维权策略,指导客户通过公证购买、当庭拆封比对等方式固定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刷单”抗辩,巨律师敏锐指出其后台数据与公证销量的矛盾,有效反驳了对方试图降低赔偿额的企图。同时,巨律师在诉讼中适时调整策略,撤回商标权主张以聚焦著作权核心诉求,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合理维权费用,并准确界定平台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Nanci 囡茜与子成说”系列13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作品以盲盒玩具形式上市。原告发现,被告王XX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某平台上开设某店铺,未经许可销售侵害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盲盒玩具,商品展示页面使用了12幅美术作品,售价十余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取证购买,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商品包装及内容与原告作品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权利类型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撤回商标权主张。被告王XX辩称涉案商品已下架,店铺无流水,主观无恶意,且销量存在刷单情形,提交了后台订单记录证明实收金额仅1.5元。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其仅为第三方电商平台,已尽到事前审查及事后删除链接的必要措施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王XX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二是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体现智力劳动成果,具独创性,属美术作品,原告有权维权。被告王XX未经许可,在网店发布并销售与原告作品形象一致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及复制权。关于赔偿数额,因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后果等因素,并重点考虑王XX在起诉前已主动删除链接,且其提交的后台交易数据与公证取证销量相互印证,证实确存在刷单情形,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平台责任,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收到案涉材料后已采取删除链接措施,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XX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王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千余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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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婷芳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及企业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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