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因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失业金损失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产生纠纷。周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XX)某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周X的相关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相关项并改判驳回周X的诉讼请求。李志丹律师接受周X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失业金损失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法律责任。某公司主张不应承担上述费用,试图推翻一审判决。李志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周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处理上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分析,有力反驳了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护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与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支付周X共计22万元,分两期履行(XXXX年X月X日前支付10万元,XXXX年X月X日前支付12万元);若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周X有权按照31.6万元扣减已支付款项,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确认自此为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金损失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劳动争议一事再无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周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某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