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长期从事瓷砖买卖生意。2017年,被告朱X经人介绍向刘XX购买瓷砖。双方口头约定,由刘XX将货物送至朱X指定的某工地,货款于送货当天支付。交货后,朱X出具凭据确认共计购买瓷砖1400件,单价30元,总金额4.2万元。此后,朱X陆续通过微信支付部分货款共计2.5万元,剩余1.7万元经刘XX多次催要,朱X始终推诿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雷俊律师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X支付剩余货款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法院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朱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及计算标准。
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收款收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1.7万元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针对焦点二,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及逾期违约金,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时同时支付价款。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理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X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关于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货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合计七百余元,由被告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