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系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2025年4月,张XX发现其珍藏的若干黄金首饰不翼而飞,经多方打听与查证,得知该批首饰系由第三人桂X甲(时年13岁)擅自拿走,并出售给了被告陈X。张XX认为,桂X甲在交易时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处分高价值黄金首饰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在桂X甲的法定代理人桂XX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雷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桂X甲与被告陈X之间订立的黄金首饰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承担。雷俊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桂X甲交易时年仅13岁,黄金首饰属于贵重物品,交易金额达1.1万余元,该交易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畴。被告陈X在交易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出卖人的真实年龄及处分权限,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该买卖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陈X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雷俊律师与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与释法说理,在法院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第三人桂X甲与被告陈X于2025年4月8日订立的黄金首饰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陈X自愿于2026年9月8日前赔偿原告张XX1.1万余元;三、原告张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减半收取四十余元,由被告陈X自愿承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及法院依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