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8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刘XX在某镇某村某公司紫薯厂内盗窃电缆线,经鉴定价值1.7万余元。刘XX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等被判处刑罚,于2016年刑满释放。案发后刘XX被抓获归案,但未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刘XX辩称其系送人途经案发地,未实施盗窃。辩护人朱炳阳提出,现场遗留带子虽检出刘XXDNA,但该带子易移动,刘XX从事运输工作,接触类似物品概率大,不能排除带子随物流转移至现场的可能;且监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X是否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提取的带子并非紫薯厂所有,若系刘XX在运输工作中接触后被他人随物流带至现场,接触者应不止一人,该带子检出刘XXDNA不符合常理。且公安机关提取、鉴定程序合法,检材未受污染。卡口监控显示刘XX车辆行驶轨迹与案发时间高度吻合,其出入某小区的时间亦不能印证其关于案发时送人后返回某市的辩解。综上,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刘XX到过现场并实施盗窃。
【裁判结果】
某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千余元;责令被告人刘XX退赔某公司被盗物品价款1.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