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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代理杨XX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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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 在线
云南览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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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炳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朱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的伤情鉴定争议,而是精准切入“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要件。通过细致阅卷,朱律师提出被害人摔倒可能系嫌疑人起身站立不稳意外撞倒的合理怀疑,成功动摇了控方的证据链条。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在退查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3日17时许,杨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某幢某号门前,因建房问题与被害人康XX发生纠纷。在争执期间,杨XX用手推了一下康XX的肩部位置,导致康XX后退摔倒并受伤。经法医鉴定,康XX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杨XX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8月13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1月3日再次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于2026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6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杨XX是否具有伤害康XX的主观故意,以及康XX的轻伤结果是否确由杨XX的推搡行为直接导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为,杨XX推搡康XX致其摔倒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辩护人朱炳阳与仓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本案系因邻里建房纠纷引发的偶发冲突,杨XX仅实施了轻微的推搡动作,并无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更为关键的是,案发现场的证据无法完全还原康XX摔倒的真实过程。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系杨XX摔倒在地后起身时站立不稳,意外将康XX撞倒致伤的合理怀疑。因此,指控杨XX具有伤害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存在合理疑点。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足以证明杨XX有伤害康XX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于2026年10月13日作出(20XX)某检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杨XX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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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2006年至2014年在玉溪市公安局工作,多次评获嘉奖、优先公务员。2015年从事专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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