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诉人何XX与被告人卢X、林X系邻居。2016年6月3日晚,双方因排水沟排污问题发生纠纷。自诉人丈夫陈XX用木棍堵住卢X家厨房外的排水管,引发两家争吵并报警。警察调解离开后,林X丈夫陈某乙持铁锤砸何XX家大门,后踢开大门。卢X与林X将何XX拖至门外殴打,致其第一尾椎骨骨折、左眼眶钝挫伤等。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何XX伤情属轻伤二级。何XX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人卢X、林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自诉人的伤情是否由二被告人殴打所致;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划分及具体金额认定。
被告人卢X辩称因自诉人堵排水管且打其父亲才发生冲突,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何发洪提出,本案系相邻权引发的民事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XX的伤系卢X殴打所致。被告人林X亦辩称未殴打自诉人,其辩护人认为无证据证实林X殴打自诉人受伤部位。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X、林X在争吵中将自诉人打致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未通过正常途径处理纠纷,激化矛盾,亦有过错。法院对自诉人合理的医疗费4000余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12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600元予以支持,共计8400余元。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卢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林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三、二被告人连带赔偿自诉人各项费用8400余元的70%即5900余元;四、驳回自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