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作为某建材经营部实际管理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以垫付瓷砖发货款为名,承诺5天至1个月不等周期内支付9%至20%的高额利息,与社会人员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等,非法吸收资金3729万余元,造成损失465万余元。李XX以收取提成为条件,以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身份对外宣传,介绍20余人投资,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306万余元,造成损失287万余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XX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发货单、采购合同及带人参观虚假工地等方式,将资金用于填补亏损及个人债务,集资诈骗3730万余元,造成损失27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朱炳阳律师提出:一是鉴定机构超期鉴定,部分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意见超出范围,公诉机关将鉴定数额直接作为犯罪金额不准确;二是本案中多数人存在复投,重复投资部分应予扣除;三是陈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性较小。针对李X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身亦遭受重大损失,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李XX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陈XX系主犯,李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陈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李XX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合理意见,判决: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