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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代理陈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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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 在线
云南览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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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炳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切入证据瑕疵,敏锐指出鉴定意见超期、检材来源不明及重复投资未扣除等问题,有效动摇控方金额认定基础。其次,深入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强调陈某甲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等事实,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最后,通过细致的庭审质证与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数罪并罚下的合理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陈XX作为某建材经营部实际管理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以垫付瓷砖发货款为名,承诺5天至1个月不等周期内支付9%至20%的高额利息,与社会人员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等,非法吸收资金3729万余元,造成损失465万余元。李XX以收取提成为条件,以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身份对外宣传,介绍20余人投资,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306万余元,造成损失287万余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XX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发货单、采购合同及带人参观虚假工地等方式,将资金用于填补亏损及个人债务,集资诈骗3730万余元,造成损失27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朱炳阳律师提出:一是鉴定机构超期鉴定,部分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意见超出范围,公诉机关将鉴定数额直接作为犯罪金额不准确;二是本案中多数人存在复投,重复投资部分应予扣除;三是陈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性较小。针对李XX,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身亦遭受重大损失,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李XX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陈XX系主犯,李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陈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李XX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合理意见,判决: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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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阳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2006年至2014年在玉溪市公安局工作,多次评获嘉奖、优先公务员。2015年从事专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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