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王XX、周XX自2010年起合伙承接防水工程。原告出资25万元占25%股份,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王XX出资82万元负责财务;周XX技术入股负责技术。五个项目竣工后,王XX单方出具结算清单。原告认为该清单多算材料款及费用支出,且少算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据此推算应分配利润171万余元。因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结算争议,周XX曾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认为两被告系亲家,私分了利润,故诉请两被告共同返还。被告王XX、周XX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仅为聘用人员,23万元出资系暂借款且已偿还,涉案项目工程款未结清,未进行清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支付合伙利润。法院审理认为,各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原告投入资金并负责现场管理,每月领取生活费,被告主张的聘用关系不成立,各方存在合作关系。然而,是否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及投资份额需原告举证。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无各方签名,属过程性材料,且数据与案外人某公司陈述及双方资金明细存在差异。原告自行记录的收支笔记本虽具连续性,但无法证明支出与案涉工程完全关联。此外,原告已收取维修工程款237万余元,且从被告处收到的资金与支出相抵仍有结余,在未与案外人全部结算完毕的情况下,主张结欠利润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两万余元,由原告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