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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湄律师代理某交投公司债权人94万元代位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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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湄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代位权纠纷的交叉难点。庭审中,罗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入剖析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论证了某交投公司不承担直接付款义务。同时,针对代位权构成要件,罗律师协助法庭厘清债权是否明确到期的事实边界,阻却原告 94万 元本金及利息的代位求偿主张,帮助当事人免于承担大额清偿责任,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第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XX应偿还刘XX借款本金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杨XX未履行给付义务,刘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向某建设公司及某交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杨XX的工程款收入,但最终仅实际执行到43万余元并转付原告。刘XX经调查认为,杨XX作为案涉某县某路改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某建设公司承包、某交投公司发包的项目中享有约700余万元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在明知负有巨额债务且经强制执行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杨XX长期怠于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据此,刘XX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相应款项。罗子湄律师作为某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并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告刘XX行使代位权的法定要件是否成就。其一,第三人杨XX对某建设公司是否享有合法、明确且到期的债权。某建设公司抗辩称其系独立施工,杨XX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双方未完成结算且支付节点未明确。其二,第三人杨XX对发包人某交投公司是否享有直接债权。某交投公司主张其仅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直接向原告或第三人付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三,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以及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资质借用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明确、具体且到期,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某建设公司的代位权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某交投公司,法院认定第三人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某交投公司知晓资质借用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余元)由原告负担。某交投公司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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