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第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XX应偿还刘XX借款本金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杨XX未履行给付义务,刘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向某建设公司及某交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杨XX的工程款收入,但最终仅实际执行到43万余元并转付原告。刘XX经调查认为,杨XX作为案涉某县某路改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某建设公司承包、某交投公司发包的项目中享有约700余万元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在明知负有巨额债务且经强制执行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杨XX长期怠于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据此,刘XX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相应款项。罗子湄律师作为某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并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告刘XX行使代位权的法定要件是否成就。其一,第三人杨XX对某建设公司是否享有合法、明确且到期的债权。某建设公司抗辩称其系独立施工,杨XX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双方未完成结算且支付节点未明确。其二,第三人杨XX对发包人某交投公司是否享有直接债权。某交投公司主张其仅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直接向原告或第三人付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其三,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以及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资质借用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明确、具体且到期,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某建设公司的代位权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某交投公司,法院认定第三人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某交投公司知晓资质借用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余元)由原告负担。某交投公司成功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