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委托他人收购银行不良债权,受托公司收款后未完成委托事项,仲裁委裁决支持委托人全额返还费用及办理经费并支付利息,定金双倍返还,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在受托方,核心是委托合同履行不能时定金罚则与预付费用的返还。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小X经人介绍结识自称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收购的老X。7月8日,小X与老X所在的甲公司(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及老X签订《债权购买委托合同》,约定为小X购买某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某电力公司不良债权,甲公司负责斡旋谈判并促成转让合同签订。签约当日,小X向甲公司账户支付定金10万元;8月12日,老X以推进收购为由索要专项办理经费,小X向其指定人员支付现金5万元,对方出具收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始终未提供实质性材料,也未开展相关斡旋、谈判,老X则以银行正在上报债权转让、正在推进组包流程等说辞搪塞。2026年3月4日,在标的债权未进入定价、挂网、签约等环节的情况下,老X称债权已进入不良,要求小X另行支付200万元保证金,小X提出异议反被指放弃购买、构成违约。3月6日,小X向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核实,确认该债权属有抵押物的企业贷款,银行无转让计划,不具备挂牌出让的可能。
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仍未完成。2026年5月8日,小X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2万元、返还办理经费5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仲裁中,小X撤回对老X的全部请求,仲裁程序继续在申请人与甲公司之间进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由谁承担,甲公司称系小X未付200万元保证金所致,该抗辩能否成立;三是10万元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范围如何计算;四是5万元办理经费应否返还及返还多少。甲公司答辩称其一直尽责履约,合同搁浅是小X资金不到位,老X只是其员工,并非适格当事人。
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受托方收款后长期未开展委托事项、委托人掌握银行明确答复的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证据整理。围绕委托事项是否启动、标的债权能否转让两条主线,固定合同原件、定金转账凭证、现金收条,梳理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留存向银行核实的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步,法律定性。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核心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约定事项,又未能证明停滞系小X原因所致,责任应由其承担,办案思路据此锁定受托方违约、主张返还。
第三步,诉求设计。将10万元定金拆分主张:2万元属定金性质,要求双倍返还4万元,其余8万元原额返还,合计12万元;同时主张返还办理经费5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主张律师费、仲裁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步,主体评估。合同相对方是甲公司,定金付至其账户,办理经费亦由甲公司确认收取,追责聚焦于甲公司。对以员工身份参与经办的老X,基于追偿确定性和程序效率,撤回对其全部请求,避免主体争议拖延审理。
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公司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约定事项,其称停滞系小X未付200万元保证金所致的抗辩不成立:该款项未写入合同,双方亦无书面补充约定,甲公司未能举证债权人提出该要求;其称小X不具备受让资格的抗辩同样缺乏证据。据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仲裁庭裁决:甲公司向小X支付12万元,其中2万元定金双倍返还为4万元,其余8万元原额返还;返还办理经费4万元,对5万元办理经费酌情支持八成;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酌情支持律师费请求的七成;仲裁费约1.7万元由甲公司承担八成,因已由小X预缴,甲公司应支付相应补偿。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案例启示
1. 签约前先核实交易真实性。收购不良资产等业务,付款前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转让条件。本案中,小X事后向银行核实才发现债权根本没有出让计划,若这一步放在签约前,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2. 付款条件、节点和违约责任要写进合同,并约定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案200万元保证金未写入合同,也无书面补充约定,仲裁庭据此认定小X不支付不构成违约,正是合同条款保护了当事人。
3. 大额定金要控制数额、留足证据。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罚则效力。付款尽量转账,现金付款务必索取收条并写明款项性质,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4. 委托事项未完成要及时固定证据。委托期限临近届满时,应书面催告受托方披露进展并保存记录;受托方长期不开展实质工作的,可通过向相关机构核实等方式固定事实,为追责做准备。
5. 维权时要算清可主张的项目。除定金双倍返还和预付费用返还外,还可一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依据合同约定或仲裁规则主张律师费、仲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作者:黄钊,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