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要某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肖X,多次在某市某小区、某景区等地,秘密窃取他人停放的二轮摩托车共计九辆。经鉴定,被盗车辆总价值达7.6万余元。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要某提起公诉。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及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是否合理。唐新律师提出,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肖X,构成立功;要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涉案车辆鉴定价格偏高,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要某家庭情况特殊,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指控犯罪事实清楚,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可其未成年人及自首的从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价值7万余元,构成盗窃罪。鉴于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主动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重新鉴定申请,因原鉴定程序合法且已考虑折旧,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立功情节,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处要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